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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2-19 16:14:45 作者:admin 点击:

  半岛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23〕13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司通〔2024〕5号)的要求,结合各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调整,为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工作,现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23〕13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司通〔2024〕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的修订,现就全市行政执法事项的梳理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各级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梳理工作。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梳理工作由委托单位负责。

  要对照权责清单分类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要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等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并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程序规定处理。

  4.自治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违法设定、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情况,组织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权责清单,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并按照清理工作标准,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市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梳理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对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自治区、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半岛、市政府规章设定的符合上述清理条件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同步清理。同时,要加强对本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和清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权责清单,分类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和拟取消、调整、暂停的行政执法事项,广泛向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征求意见;涉及行政执法事项交叉或执法衔接的,要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征求意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形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后,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本单位领导集体会议研究讨论后确定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务于1月28日前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清理工作并将“两张清单”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集中公布阶段(2024年1月29日—2月8日)半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修改执法部门报送的“两张清单”后,要向行政执法部门和编制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半岛,确定无误后,务于2月8日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或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本地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本部门官方宣传公示平台同步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旗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同时按照上述方法步骤,组织做好本地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公布工作。

  (三)事项调整阶段(2024年2月9日—4月30日)。在集中梳理和论证研究的基础上,市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立法程序,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同时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提出拟取消、调整和暂停的意见,并层报自治区本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由自治区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研究处理。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务于4月30日前完成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工作。同时,要结合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及调整情况,更新完善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执法权责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梳理清理行政执法事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切实承担编制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半岛,统筹安排,加快推进,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编制工作。

  (二)精准把握要求。要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深入学习自治区党委、政府机构改革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切实抓好执法事项源头治理。要注重与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相衔接,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为基础半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要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衔接工作,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工作情况,厘清行政执法事项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边界。行政执法事项已经纳入其他领域综合执法的,实施责任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清单梳理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司法行政部门要担负起牵头组织责任,监督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集中梳理、公布报送和清理调整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承担好具体梳理清理责任。要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将行政执法事项纳入行政执法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平台和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执法”,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四)抓好配套执行。加强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执法工作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本级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实施和执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机构改革及法律法规规章更新情况调整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并于调整后10日内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地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调整的行政执法事项。

  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务于2024年1月28日前将本部门“两张清单”(PDF版和WPS版,填写附件1、附件3,附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页)及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PDF版和WPS版,填写附件2)报市司法局。

  各旗县区司法局务于4月22日前将本地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和清理工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计划)报市司法局。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处罚(强制......)”;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呼和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注: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2.调整建议包括:取消、调整、暂停;3.调整理由及依据:调整理由要明确具体;4.法规、规章具体修改意见:要明确调整该项行政执法事项时,涉及的法规、规章的具体修改意见。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邮编:010010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23〕13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司通〔2024〕5号)的要求,结合各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调整,为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工作,现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23〕13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司通〔2024〕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的修订,现就全市行政执法事项的梳理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各级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梳理工作。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梳理工作由委托单位负责。

  要对照权责清单分类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要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等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并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程序规定处理。

  4.自治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违法设定、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情况,组织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权责清单,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并按照清理工作标准,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市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梳理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对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自治区、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市政府规章设定的符合上述清理条件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同步清理。同时,要加强对本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和清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权责清单,分类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和拟取消、调整、暂停的行政执法事项,广泛向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征求意见;涉及行政执法事项交叉或执法衔接的,要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征求意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形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后,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本单位领导集体会议研究讨论后确定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务于1月28日前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清理工作并将“两张清单”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集中公布阶段(2024年1月29日—2月8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修改执法部门报送的“两张清单”后,要向行政执法部门和编制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确定无误后,务于2月8日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或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本地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本部门官方宣传公示平台同步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旗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同时按照上述方法步骤,组织做好本地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公布工作。

  (三)事项调整阶段(2024年2月9日—4月30日)。在集中梳理和论证研究的基础上,市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立法程序,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同时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提出拟取消、调整和暂停的意见,并层报自治区本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由自治区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研究处理。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务于4月30日前完成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工作。同时,要结合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及调整情况,更新完善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执法权责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梳理清理行政执法事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切实承担编制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快推进,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编制工作。

  (二)精准把握要求。要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深入学习自治区党委、政府机构改革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切实抓好执法事项源头治理。要注重与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相衔接,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为基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要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衔接工作,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工作情况,厘清行政执法事项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边界。行政执法事项已经纳入其他领域综合执法的,实施责任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清单梳理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司法行政部门要担负起牵头组织责任,监督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集中梳理、公布报送和清理调整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承担好具体梳理清理责任。要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将行政执法事项纳入行政执法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平台和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执法”,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四)抓好配套执行。加强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执法工作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本级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实施和执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机构改革及法律法规规章更新情况调整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并于调整后10日内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地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调整的行政执法事项。

  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务于2024年1月28日前将本部门“两张清单”(PDF版和WPS版,填写附件1、附件3,附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页)及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PDF版和WPS版,填写附件2)报市司法局。

  各旗县区司法局务于4月22日前将本地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和清理工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计划)报市司法局。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处罚(强制......)”;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呼和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注: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2.调整建议包括:取消、调整、暂停;3.调整理由及依据:调整理由要明确具体;4.法规、规章具体修改意见:要明确调整该项行政执法事项时,涉及的法规、规章的具体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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